北京西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北京西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124民初1643号
原告:***,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委托代理人:程忠平,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钟,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区。
被告:北京西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73847604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工程处,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69108415F。
负责人:葛武,该单位经理。
被告:安徽天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5592373754。
法定代表人:周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西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工程处、安徽天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连顺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 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