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传世佳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传世佳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民申6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传世佳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王庄镇政府西侧。
法定代表人:师青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王庄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孙瑞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传世佳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6民终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申请司法鉴定是行使举证责任的一种方式,本案中,***在一审时已经提出对涉案工程进行工程量和造价鉴定的申请,一审法院却以“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按280元/㎡单价结算主体工程款,而是按照***前后矛盾的自认140元/㎡单价作为结算依据,待其以后如有证据证明高于此价格,可另行主张”而作出的错误判决,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该项判决结果并未纠正,因此,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属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二)二审法院认定“***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非上述法律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故其主张对涉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主体不当”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发回重审或改判,以维护***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双方对施工面积、结算单价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引起本案诉讼,***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亦无法通过参照市场价格或交易习惯确定工程价款的情况下,其可以申请对待证事实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未予准许造成***举证不能。生效判决暂按***自认的工程价款单价140元/平方米计算的工程价款543923.2元先行判决支付***,缺乏事实依据,告知***对超出的诉讼请求部分另行主张,未实质性解决双方全部争议。再审过程中,应当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裁决。综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