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传世佳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市立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传世佳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202执1698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立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三塔集镇三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59719394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传世佳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王庄镇政府西侧(幢号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21082288772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立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传世佳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24日作出的(2019)皖1202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04月04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04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两次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无车辆信息、无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传统查控查询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市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其高消费;因本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周彪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史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