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民终9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传世佳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浚县王庄镇政府西侧。
法定代表人:师青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原审被告:***,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锐,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女,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传世佳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8)豫0523民初2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8)豫0523民初29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传世佳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3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