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23执110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被执行人:河南传世佳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浚县王庄镇政府西侧。
法定代表人:师青军,该公司总经理。
***与河南传世佳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世佳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523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民终2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传世佳钰公司应给付***租赁费245510.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租赁费245510.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11月20日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二、传世佳钰公司应返还***扣件10458个、钢管1528.6米、内套头295个及相应的租赁费,其中扣件租赁费以10458个为计算基数,按照每个日租金0.004元,钢管租赁费以1528.6米为计算基数,按照每米日租金0.007元,内套头以295个为计算基数,按照每根日租金0.02元,均从2016年11月19日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因传世佳钰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向被执行人传世佳钰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法定代表人师青军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传世佳钰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传世佳钰公司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传世佳钰公司的在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庄支行账户已被浚县人民法院(2020)豫0621执112号案冻结,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16×××85账户已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2执1698号案、浚县人民法院(2020)豫0621执112号案冻结或轮候冻结,两账户暂无可供执行存款。本院对上述两账户予以轮候冻结,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传世佳钰公司在中国银行24×××94账户、洛阳银行账户均未有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账户。
2.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传世佳钰公司的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在被执行人传世佳钰公司的住所地、经营场所以及工商登记部门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传世佳钰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含被执行人应当返还申请执行人的财物)。
四、已向被执行人传世佳钰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对被执行人传世佳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师青军作出了司法拘留的决定,因暂未发现师青军的下落,司法拘留的条件暂不具备,未能对其实施司法拘留措施;待发现师青军的下落,司法拘留的条件具备时,本院将立即对其实施司法拘留。
六、申请执行人***已提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传世佳钰公司的股东、原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正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可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及财物均未能得到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传世佳钰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传世佳钰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屈克勇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现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存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