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6民再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贝贝,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传世佳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
法定代表人:师青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自平,河南省浚县屯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
法定代表人:孙瑞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柱,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财务负责人,住河南省浚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自平,河南省浚县屯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朱万岭,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传世佳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世佳钰公司)、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鹤新城公司)、朱万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9月21日向浚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浚县法院)提起诉讼。浚县法院2019年4月27日作出(2018)豫0621民初2717号民事判决。***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豫06民终75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申请再审。省法院2020年6月21日作出(2020)豫民申65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李贝贝,被申请人传世佳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自平,被申请人中鹤新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自平、姚金柱,被申请人朱万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3.一、二审漏判的财产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理由如下:1.申请司法鉴定是行使举证责任的一种方式。本案中,***在一审时已经申请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和造价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却认为***没有提供按280元/㎡单价结算主体工程款的证据,而是按照朱万岭自认的140元/㎡单价作为结算依据,进而作出错误判决。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该项判决结果并未纠正。因此,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属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2.二审法院认为***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非法律规定的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主张涉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主体不当,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发回重审或改判,以维护***的合法权益。
传世佳钰公司辩称:1.传世佳钰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承包人,将涉案工程承包给了朱万岭。传世佳钰公司未与***签订任何施工合同,也未安排其在涉案工地上施工,与***不存在承包发包关系,***要求传世佳钰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律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合法有效的承包人,而***不是合法有效的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驳回***对传世佳钰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鹤新城公司辩称:1.中鹤新城公司与***在合同上不存在任何关系,涉案工程的承包人为传世佳钰公司。2.中鹤新城公司已按施工进度支付完毕涉案的工程款项,涉案工程至今还未完工,也未进行结算。3.***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律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合法有效的承包人,而***不是合法有效的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驳回***对中鹤新城公司的诉讼请求。
朱万岭辩称:1.***主张的单价280元/㎡不成立。280元/㎡是工程全部的单价,***只干了一半的工程,主体屋面、地下室、门洞口的楼梯、内外粉都没有干。2.***申请司法鉴定不符合要求。***只干了一半的工程,中鹤新城公司不支付工程款,***就走了,工人工资都是朱万岭支付的,***没有支付过工人工资。3.对***要求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懂,不发表意见。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再审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判决依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豫06民终754号民事判决及浚县人民法院(2018)豫0621民初27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浚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贾敬科
审判员 杜 芳
审判员 李振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宏飞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