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

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302民初447号
原告: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共青团西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