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303民初4367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自1985年10月至2010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于2011年1月解除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1985年10月,原告通过社会招聘形式去往被告处工作,从事瓦工工作,自1985年10月至2010年12月,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现原告请求贵院确认其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诉如所请。 被告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辩称:第一、从时效上来看,原告自述在被告处工作至2011年6月,其于2022年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依法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第二,从实体上来看,被告公司于2003年7月17日才成立,在此之前的劳动关系与被告无关,在公司成立之后的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在诉讼中,原被告提供了相关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确认1985年10月至2010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于2011年1月解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28日向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5月9日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作出淄劳人仲案字(2022)第21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为此申请人诉至本院,形成本诉。 1985年10月,原告***至淄博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从事瓦工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03年,二建公司企业改制注册成立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至2010年12月。原告提供的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证实原告自2001年4月至2010年12月的企业养老保险参保单位系被告。原告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所注明的企业编号与被告企业编号一致。 关于二建公司的企业改制,淄博市财政局作出淄财国股(2003)15号关于淄博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企业改制的批复,其中载明:二、同意二建公司实行“零价”改制,即二建公司以现有资产承担全部负债,并由职工重新募集资金,注册新的有限责任公司;三、国有资产转让后,企业职工国有身份随之变更,公司要严格执行劳动法,不得随意解雇员工,要依法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并保证员工享受其他法定福利待遇,企业要继续承担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 原告于2010年10月向淄博市住建局主张要求被告为其办理社保保险补缴手续,有该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在卷佐证。后原告又要求被告补缴养老保险,对此在原告与被告劳动人事负责人**2022年2月的电话录音中予以证实,该工作人员还要求原告提供96年之前的档案及96年之后的工资表以便落实。 本院认为,原告***于1985年10月即与二建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成为该公司职工。后二建公司企业改制,根据涉案关于二建公司企业改制的批复文件,二建公司的企业职工身份虽发生变化,但改制后注册成立的公司即本案被告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应承继上述劳动关系中二建公司所应承担的义务。原告诉求确认其与被告自1985年10月至2010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2011年1月解除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本案仲裁时效的问题,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一直向相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及向被告主***的事实,依法引起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故本案并未超过仲裁时效。综上,被告的相关辩称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自1985年10月至2010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于2011年1月解除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新 人民陪审员  张 丽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煜 附:上诉风险提示书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上诉风险提示书 您好: 当您收到判决书、裁定书时,您的诉讼请求可能得到支持,也可能没有得到支持。但是请您相信,“**是非、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始终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目标和方向。 人民法院居中裁判,每一份判决都是慎重作出的。法官审理案件,要面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评价,受到法律、纪律、规则的约束,接受内部各类监督考评,法官对案件作出判决时,定会认真审核证据,仔细归纳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更要经过合议庭、法官专业委员会甚至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后作出判决,以上各方面的流程管控,保证案件判决不会偏袒任何一方。 请您理性看待判决!如果您不满意我们的判决结果,请您在决定是否上诉时谨慎听取我们的意见,慎重评估以下上诉风险。 一、下列上诉风险请注意: 1.上诉发回重审、改判的概率比较低。从统计情况看,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率大约5%左右。因为,对同一件事情的分析判断及处理,共读一本法律书的法官,一般不会出现较大的偏差和误差,所以,改变判决、发回重审的几率较小。 2.您可能需要承担上诉费用。如果您提出上诉,要根据国家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二审期间,如果上诉请求得不到支持而败诉,您需要承担上诉费用,加重您的经济负担。 3.承担律师代理费用。上诉案件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方面较为复杂,仅依靠您的法律知识恐怕难以应对,通常要聘请律师,又要支付一笔不菲的律师费用。该费用不管上诉胜败都是不予退还的。 总之,在帮助您了解了上述的上诉风险之后,希望您在上诉之前多找几个法律专业机构、专业人士咨询,不要偏听偏信,不要轻信一家之言,不要轻信“包赢”等承诺,不要轻信“诉讼掮客”的承诺,影响您对案件的判断分析能力。 二、下列上诉原因不可取: 1.借上诉拖延时间不可取,也办不到。因为通常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或利息损失,是从应付款逾期之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因此,在上诉期间内的经济损失依然计算在内。所以,当事人依靠上诉手段拖延偿还债务时间,是不可取的,不划算的。 2.“置气、赌气”提起上诉,更是不可取。俗语讲“和气生财”“和为贵”,您可能还有更多的事情去做,还有比“诉讼”更有意义的事情要做。“置气、赌气”只会使您更生气,丧失更多和解、调解以及化解矛盾的机会,实无必要。要**是非,把握时机,体现诚意,主动和解、调解,彻底消除诉讼矛盾纠纷。 3.“无视事实”硬上诉、“试一试、撞侥幸”的上诉,只会让您再次败诉。尊重客观事实,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如果您无视事实,坚持上诉;或者抱着“试一试,万一能改判”的心态,您的诉讼请求也无法得到二审法院支持,最终败诉,得不偿失。 4.对于“鼓动上诉”、“大包大揽”、“包赢”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要大胆提出质疑,问一问“如果败诉以后,能否把二审的代理费退还?能否代为承担上诉费用?”。 最后,我们需要说明的是,本提示书仅为风险提示,并不能左右您的决断,也不能构成您是否上诉的决定性依据,上诉权还在您的手里,我们只是希望您在上诉时慎重考虑,避免您的诉讼风险,避免加重您的经济负担,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