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

彩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保1845号 原告:彩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柳泉路139号齐鲁电商谷E栋10层100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334498371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2688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彩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诉被告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彩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彩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告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270,000元。 2、如被告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 足27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