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302民初604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10日立案后,原告某甲公司以被告已完成给付义务为由于2026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6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