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6执保2719号 申请人:***,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通山街九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27573774Q。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仲案字(2020)第354号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274元,或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