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26执27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
被执行人**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市鹤伴二路6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27573774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案字(2020)第35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