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79131号之一
原告:上海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劲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玲,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申雄文。
原告上海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34元,合计2,659元,由原告上海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铁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燕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