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7913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艺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大叶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徐劲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玲,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申雄文。
原告上海艺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791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2,950.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查封申请,于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2,950.29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胡铁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燕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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