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地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9)浦民催字第62号

申请人上海地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地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一张华夏银行支票,于2009108遗失为由,于2009109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091010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因申请人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未向法院提出判决票据无效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上海地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书记员杨融
二O一O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