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2民初919号
原告:诸城市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办事处魏家花园村(平日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树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宝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繁荣路305号。
法定代表人:高川,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宝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诸城市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700元,减半收取95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诸城市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马培伟
审判员 杨清河
审判员 郑金海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