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82民初661-2号
原告:诸城市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办事处魏家花园村(平日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鞠增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海,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永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道舜和路中段。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永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诸城市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清河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安郁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