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4255号
原告:***,男,1967年8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诸城市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办事处魏家花园村(平日路东侧)。
原告***与被告诸城市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2元,减半收取计1146元,保全费101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