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4255-2号
申请人:***,男,1967年8月1日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市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密州街道办事处***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572880576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市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