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市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4255-2号 申请人:***,男,1967年8月1日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市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密州街道办事处***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572880576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市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