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1民初3320号
原告:日照海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道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599255471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办事处***园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日照海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日照海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海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理由正当合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日照海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6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56元,由原告日照海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艳
书 记 员 孔 倩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1民初3320号
原告:日照海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道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599255471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办事处***园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日照海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日照海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海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理由正当合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日照海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6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56元,由原告日照海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艳
书 记 员 孔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