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82民初6559号
原告:潍坊密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密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中,因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原告亦不能补充材料确定被告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潍坊密星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