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282执恢370号
申请人:诸城市中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枳沟镇驻地206国道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58191866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皇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区北安工业园TCL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5377529XY。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诸城市中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皇润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82民初8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皇润食品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2018)鲁0282民初86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