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中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诸城市中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民初612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4号楼1至14层101内04层04023
法定代表人:**(LANEOATEY),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维强,山东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光亮,山东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中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枳沟镇驻地206国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会计。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中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伟
审判员蔡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