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中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金巢机械有限公司、诸城市中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证保5号
申请人:山东金巢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奎亨,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诸城市中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金巢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请求对涉嫌侵犯其“一种种鸡定量喂料器”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11024××××.3)的侵权产品予以证据保全。
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诸城市中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公鸡盘式喂料系统”予以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姜 杨
书记员孔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