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中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丰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诸城市中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11民初10736号
原告:青岛丰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中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诸城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青岛丰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中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青岛丰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丰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6元,减半收取计1113元,由青岛丰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季婧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逄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