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民辖终1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诸城市中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双星数控锻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诸城市中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商辖初字第18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实际履行地在上诉人所在地,故应由诸城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加工定作合同》第三条约定,合同履行地为供方所在地。供方即被上诉人,其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为合同履行地,故被上诉人选择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敏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