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民初16007号
原告:中山市**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卡。
法定代表人:柯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正确,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安沛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面。
法定代表人:陆某1。
原告中山市**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安沛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中山市**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真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真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真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潘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