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安沛电力有限公司

中山市华凯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安沛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民初16007号

原告:中山市**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卡。

法定代表人:柯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正确,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安沛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面。

法定代表人:陆某1。

原告中山市**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安沛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中山市**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真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真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真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潘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