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52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广东安沛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将军大街北面,组织机构代码:79297571-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炬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新种榕”(西铺位二楼)自编之一,组织机构代码:57019869-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炬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龙山路15号大院培训楼第二层,组织机构代码:58467723-3。
负责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安沛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炬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炬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2014)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东炬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炬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应支付货款764100元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83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同期执行的另案【案号:(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0***号】扣划了被执行人广东炬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55170.01元,该款由同期执行的系列案按照债权比例进行分配,本案分配得款32100.35元。另,本院依法在辖区内的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佛山市炬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茂名市,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委托茂名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该院暂未函复调查结果。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执行得款32100.35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5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伟
执行员***
执行员颜威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