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华资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民终6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荣成市青山**,现住山东省荣成市冠岭**。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成忠,山东中立达(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彬,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金,山东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荣成市华资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青阳****。
法定代表人:刘彩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卫东,山东秦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淄博新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北西六路**中关村科技城****
法定代表人:袁延亮,总经理。
原审被告:淄博新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成俚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俚岛镇中我岛村v>
负责人:袁延亮,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荣成市华资建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淄博新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新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成俚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20)鲁1082民初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判组织违法,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发回重审。一审关于合同履行、债务主体及责任承担认定不清,重审时应依法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20)鲁1082民初6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39元,***预交的二审
案件受理费12239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苏丽杰
审判员  马树芳
审判员  于 晶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斐
书记员刘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