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华资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市华资建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2财保291号
申请保全人:**市华资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德平北区215号503室。
法定代表人:刘彩珍,经理。
被保全人:淄博新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俚岛分公司。
负责人:袁延亮,经理。
被保全人:于文正,男,1963年2月19日生,住**市青山北区。
被保全人:孙怀美,女,1961年11月19日生,住**市青山北区。
申请保全人**市华资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的不动产等价值12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保全人按法律规定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刘彩珍名下的位于**市俚岛镇俚岛路避风港小区1306号楼101室不动产一处。
二、查封登记在刘彩珍名下的位于**市俚岛镇俚岛路避风港小区1308号楼208、506、505、503、407室不动产五处。
三、查封登记在刘彩珍名下的位于**市俚岛镇俚岛路避风港小区1312号楼202室不动产一处。
四、查封登记在刘彩珍名下的位于**市俚岛镇俚岛路避风港小区1314号楼502室、车库11号不动产两处。
五、查封登记在刘彩珍名下的位于**市俚岛镇俚岛路避风港小区1316号楼车库11号不动产一处。
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费5000.00元由申请保全人**市华资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在提起诉讼、申请执行或者申请仲裁后,应将裁定书及缴费单据一并提交审判、执行机关或仲裁庭)。
审判员  邹国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林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