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10634号
原告:沈阳市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贵。
被告:北京盛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海冬。
原告沈阳市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盛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市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3元,减半收取13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显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馨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