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全义日晟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盛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423民初3121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全义日晟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朱家垡村西南。
法定代表人:张小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勋,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盛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2325。
法定代表人:彭**,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全义日晟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盛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盛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盛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