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全义日晟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盛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423民初3121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全义日晟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朱家垡村西南。
法定代表人:张小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勋,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盛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2325。
法定代表人:彭**,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全义日晟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盛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后原告(反诉被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及一系列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北京全义日晟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厂区土建及装修工程的用于验收的全部报告资料;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全义日晟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全义日晟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全义日晟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全义日晟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反诉被告)已预交7228元,剩余7178元退还给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全义日晟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