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11民初3492号
原告:桂林彤强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柘木镇奇峰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340289488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盛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23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076623909Q。
法定代表人:彭**,执行董事。
原告桂林彤强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盛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后,原告桂林彤强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彤强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将所欠货款全部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彤强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474元,由原告桂林彤强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