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均与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0821号 原告:**均,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杨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杨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彭**,男,199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北京盛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彭**,总经理。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原告**均与被告***、彭**、***、北京盛都建设有限责任(以下简称盛都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 **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63314.64元、二次治疗手术费10000元、误工费28800元、护理费16690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3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32607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457076.64元,待鉴定后变更);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4月中旬,原告经人介绍至被告盛都公司承建的***乡政府周转房项目处工作,工作内容为从事砌墙、二次结构。原告受被告***、***管理,工资由被告***发放,原告的日工资标准为320元并包吃包住。2022年5月5日,因被告盛都公司提供的脚手架断裂倒塌致使原告从高处掉落摔伤,原告摔伤后送至北京精诚博爱医院治疗。北京精诚博爱医院诊断:“1、**跟骨骨折;2、**韧带损伤;3、**软组织损伤”,经医院诊断原告需要手术治疗,遂原告办理入院并于2022年5月16日进行手术治疗。2022年6月28日,原告经53天的住院治疗后,病情稳定办理出院,医院出院诊断:“1、**跟骨骨折;2、**韧带损伤;3、**软组织损伤;4、便秘”,医院出院医嘱:“..加强营养,需要陪护人员帮助日常生..出院一个月后门诊复....全休1个月,不适随诊。”原告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多次找到被告协商相关赔偿事宜,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拒不赔偿。原告认为,原告提供劳务受害,被告盛都公司是工程承包方,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从事砌墙、二次结构工作,故被告盛都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盛都公司为自然人独资,被告彭**作为被告盛都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及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具有管辖权。根据本院审查,被告***、***、彭**的住所地均不在房山区,被告北京盛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地虽在房山区,但其实际经营地在朝阳区,同时**均受伤所在地亦在北京市朝阳区。综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万会兵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