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绿叶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北京盛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浙0802执24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岳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某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阮某某,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浙08民终14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7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6219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5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执行询问,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有价证券、收益性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无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有价证券、收益性保险。本案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截至2025年9月28日,本案全部标的尚未执行到位,案件受理费5114元、执行申请费3219.56元、鉴定费54000元未收取。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及是否申请被执行人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破产,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暂不申请被执行人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破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浙0802执24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