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欣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瓯福人林业有限公司与福建恒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783民初1925号之一
原告:福建省建瓯福人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兴宁工业区森华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恒欣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解放路******/div>
法定代表人:詹建桦,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家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建瓯福人林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恒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建瓯福人林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恒欣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建瓯福人林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6元,减半收取5903元,由原告福建省建瓯福人林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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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