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727财保5号
申请人:刘某,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县义州镇振兴街。
被申请人:杭州松果xx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人刘某于2025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杭州松果xx有限公司招商银行xx支行账户xx存款225000元。申请人刘某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xx)提供担保,担保金额22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杭州松果xx有限公司招商银行xx支行账户xx存款22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