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481民初1448号
原告:某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
经营者:钟某,男,1967年5月9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福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法定代表人:兰某,经理、董事。
原告某商行与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3日立案。某商行于2026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商行以某公司已向其付清案涉款项及相关费用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4元,减半收取计717元,保全费685元,合计1402元,由某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