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新天地特种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11民初1762号
原告:江西省新天地特种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号××栋××室。
法定代表人:黄瑞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道××号××号楼××单元××室(第3层)。
法定代表人:杨锐。
原告江西省新天地特种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现原告江西省新天地特种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西省新天地特种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省新天地特种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6元(已减半收取),由江西省新天地特种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志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