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南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南实业有限公司、厦门钢兴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申40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中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路**永恒商厦**。

法定代表人:陈晓霞,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德贵,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龙,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厦门钢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上塘村大路墘社**之一

法定代表人:吕庆红,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欧仁春,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中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厦门钢兴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兴公司)、原审第三人欧仁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终7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南公司申请再审称,欧仁春没有中南公司的外表授权,不具有代理权外观。钢兴公司没有理由相信欧仁春能代表中南公司。欧仁春不是中南公司的负责人和员工,没有中南公司授权。《欠条》上的印章印文是“福建省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而中南公司在《欠条》出具之前4个月就已经改名为“福建省中南实业有限公司”,钢兴公司未尽注意义务,有重大过失。即使中南公司在其他民事合同中已实际认可争议公章的效力,也不足以使钢兴公司相信欧仁春有代理权。中南公司并未在其他民事合同实际认可争议公章的效力。欧仁春和案外人高志钦以中南公司代理人名义与案外人厦门闽亿源工贸有限公司、泉州市中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发生的交易,只是欧仁春私刻并使用中南公司公章的另外两个案例,中南公司只是代收货款、代开发票。退一步说即使钢兴公司知道欧仁春曾以中南公司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发生交易,钢兴公司仍然要审查欧仁春的代理权限。钢兴公司对于欧仁春具有中南公司代理权的认定有过失。欧仁春在涉案《欠条》上盖章的行为,不能约束中南公司。《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无代表权或代理权人加盖的公章,即便是真的,也不能产生合同有效的效果。《欠条》是否约束中南公司,取决于表见代理是否成立,不是作为认定表见代理成立的依据。本案只有《产品销售合同》,没有送货单等,没有证据证明合同曾被实际履行。欧仁春向钢兴公司购买的货物,没有使用在与中南公司有关的项目中,中南公司对本案交易的发生没有过错。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已经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过,在公安机关对本案作出结论前,不应再进入民事实体审理,应驳回起诉。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案涉《产品销售合同》的记载,合同需方为中南公司,供方为钢兴公司。欧仁春在中南公司委托代理人处签字,需方处盖有中南公司合同专用章。2014年1月22日《欠条》载明:“中南公司于2013年5月4日至2014年1月21日结欠钢兴公司吕志恒货款为人民币陆拾贰万捌仟陆佰贰拾贰元整(人民币628622元整),经协商约定于2014年2月20日前付总货款的60%,余款于2014年5月30日前付清”。《欠条》欠款单位处盖有中南公司公章。此外,中南公司与泉州中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6日签订的《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盖的中南公司公章经一审委托鉴定与上述《欠条》上加盖的公章系同一枚印章,中南公司实际履行了《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并收取泉州中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认可了该合同上公章效力。上述事实表明,中南公司除了工商备案印章外,在其他经营中曾使用《欠条》上的公章。欧仁春作为中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以中南公司的名义与钢兴公司签订案涉货物的《产品销售合同》,并以中南公司的名义出具《欠条》并加盖中南公司曾经使用过的公章确认结欠钢兴公司的货款。钢兴公司有理由相信欧仁春的行为系代表中南公司。中南公司无证据证明钢兴公司明知中南公司于《欠条》出具前四个月变更公司名称及使用新公章,故钢兴公司系善意相对人。二审法院认定欧仁春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应法律后果应由中南公司承担,依据充分。中南公司主张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不应进入民事实体审理,缺乏相关依据。综上,中南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省中南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恩强

审判员  黄 曦

审判员  郑 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