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南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南实业有限公司、福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430执9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中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路58号永恒商厦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251133Q。
法定代表人:陈晓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南,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斗埕工业园翔飞路9号经济开发区办公大楼414#-4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MA31U1DX2X。
法定代表人:王长耀,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中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的(2020)闽0430民初3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被执行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执行。经查明,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与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与本案在同一时期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中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的执行标的额最大,所立案号为(2021)闽0430执428号。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中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建宁县××镇××开发区斗埕大桥东侧1号地块(产权证号:闽(2020)建宁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中的价值1500000部分(包括本案申请执行人广西舒之毅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00元)已由该案查封,目前上述查封地块正在处置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21)闽0430执428号案件一并处理并将上述查封的强制措施一并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兴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孔丽琴
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