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03执异66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厦门真好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南路****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791252932K。
法定代表人:林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流邦、陈玺,福建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案外人):***,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申请人(案外人):陈晓霞,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中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路**永恒商厦**信用代码:91350000158251133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厦门真好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中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厦门真好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陈晓霞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立案审查后,申请人厦门真好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又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厦门真好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真好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审判长 刘 宏
审判员 陈筑闽
审判员 林 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程 硕
本裁定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