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宝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01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宝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0308行审290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子林紫竹七道16号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6939513773。

法定代表人于宝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华,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延芳,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深圳宝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N12区壹方中心南区3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986398。

法定代表人罗孔鹏。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D0052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宝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决定书,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D0052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晓 露

审判员 冯 久 莉

审判员 李 欣 怡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焜(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