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宝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宝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32611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2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东县。
委托代理人陈文,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宝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N12区壹方中心南区3座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986398。
法定代表人罗孔鹏。
上列原告***诉被告深圳宝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文学(兼)
书记员 莫  莹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