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民初39850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
委托代理人李贞,北京伯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宝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N12区壹方中心南区3座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986398。
法定代表人罗孔鹏。
原告***诉被告深圳宝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8元,保全费1,254元,合计2,96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何 静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嘉琦(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