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保2572号
申请人***,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春市。
委托代理人李贞,北京伯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宝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N12区壹方中心南区3座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986398。
法定代表人罗孔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宝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宝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7,84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保单作为担保。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2019)粤0306民初398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47,845元的财产。随后,本院采取了如下保全措施: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宝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7,845元的财产。
申请人***以已与被申请人深圳宝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宝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经查,申请人所述属实。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19)粤0306民初39842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深圳宝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7,845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永兵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