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保431号
申请人***,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
委托代理人李贞,北京伯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宝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N12区壹方中心南区3座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986398。
法定代表人罗孔鹏。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宝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宝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6,77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宝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6,77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张永兵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