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沙民初字第3785-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辽宁诚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辽宁诚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国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利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岩,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连国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720元,退回原告7720元。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