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三亚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03执异87号
申请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三亚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宏艳,董事长。
被执行人:九江赛翡蓝宝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美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亚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宏公司)与被执行人九江赛翡蓝宝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书》、《被执行人签收证明》《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誉宏公司与申请人***于2019年9月28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誉宏公司自愿将其对赛翡公司享有的债权《(2016)赣0403执693号》执行裁定书下所有相关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乙方用自己所有的九江市不分单元113、213、313号商铺抵偿给甲方购买债权);被执行人赛翡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收到该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誉宏公司与申请人***通过《债权转让协议书》转让债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身份证号3604211984********)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陶龙胜
审判员  蔡振霄
审判员  钟 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睿